原告:灵某某日昌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某某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孟令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某某。
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某某。
原告灵某某日昌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康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某某日昌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尚春彦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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