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某某国土资源局
霍京链
申请人灵某某国土资源局,地址灵某某人民路东头。
法定代表人张清鹏,局长。
被申请人霍京链,男。
申请人灵某某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灵国土资罚字(2014)008号
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灵某某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资罚字(2014)008号
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灵某某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资罚字(2014)0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灵某某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资罚字(2014)008号
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灵某某国土资源局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灵某某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资罚字(2014)0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灵某某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资罚字(2014)008号
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灵某某国土资源局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
审判长:高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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