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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某某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灵某某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灵某某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某某安定村。
法定代表人:胡晓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新华路19号。
原告灵某某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2013年7月22日的保险单表明:被保险人为:石某某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特别约定一栏中约定,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西城支行。由此可见,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故灵某某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主张权利,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灵某某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2013年7月22日的保险单表明:被保险人为:石某某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特别约定一栏中约定,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西城支行。由此可见,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故灵某某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主张权利,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灵某某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吕书香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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