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某某农户自立服务社
张风林
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张某某
许立琼
樊欢欢
何英
张文英
原告:灵某某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灵某某北环东路幸福华庭13号。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服务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风林,该服务社员工。
委托代理人: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许立琼。
被告:樊欢欢。
被告:何英。
被告:张文英。
原告灵某某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马某某、张某某、张文英、许立琼、樊欢欢、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春彦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风林、雷文魁、被告张文英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张某某、许立琼、樊欢欢、何英、马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马某某从原告处贷款1万元,未按时偿还本息,尚欠本息7545元,许立琼、樊欢欢、何英、张文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马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马某某、张某某偿还原告贷款本息7545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7月20日至付清全部借款,按年利率24%计算);2、被告许立琼、樊欢欢、何英、张文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贷款申请表、贷款协议书、借款凭证、放款照片,用于证实被告马某某向原告贷款1万元,许立琼、樊欢欢、何英、张文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还款流水,用于证实被告马某某还款情况。
被告张文英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张文英辩称,我们属于被骗了。
我与张卫志是夫妻。
被告张文英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张某某、许立琼、樊欢欢、何英、马某某答辩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举证期内未提供证据,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向原告贷款1万元,并由许立琼、樊欢欢、何英、张文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原告所提供的证据1在案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放款后,被告马某某应按约定如期偿还,现被告未能如期偿还,原告向被告马某某主张其未能偿还的本息7545元及违约金,并要求许立琼、樊欢欢、何英、张文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另因马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就夫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
被告张某某、许立琼、樊欢欢、何英、马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75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7545元的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7月20日至本判决判决给付之日止)。
被告许立琼、樊欢欢、何英、张文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被告许立琼、樊欢欢、何英、张文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马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向原告贷款1万元,并由许立琼、樊欢欢、何英、张文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原告所提供的证据1在案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放款后,被告马某某应按约定如期偿还,现被告未能如期偿还,原告向被告马某某主张其未能偿还的本息7545元及违约金,并要求许立琼、樊欢欢、何英、张文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另因马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就夫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
被告张某某、许立琼、樊欢欢、何英、马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75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7545元的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7月20日至本判决判决给付之日止)。
被告许立琼、樊欢欢、何英、张文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被告许立琼、樊欢欢、何英、张文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马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审判长:尚春彦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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