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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某某中铭矿产品加工厂与积水可耐特(河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灵某某中铭矿产品加工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某某。
经营者:马新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臻,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积水可耐特(河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兴华南大街1198号。
法定代表人:佐藤公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灵某某中铭矿产品加工厂与被告积水可耐特(河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灵某某中铭矿产品加工厂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积水可耐特(河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灵某某中铭矿产品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某某中铭矿产品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计1327元,由原告灵某某中铭矿产品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张 丽

书记员: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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