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门信用社。
地址濮阳县原两门镇政府东侧路北。
负责人靳玉国,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雨涛,该社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县。
被告张兴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县。
被告陈华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濮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门信用社诉陈某某、张某某、张兴山、陈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门信用社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某、张兴山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门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门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张兴山的起诉。
审判长 方清
人民陪审员 张忠坤
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
书记员: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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