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兵
王某某
澳美铝业(湖北)有限公司
吴俊杰
李建玲(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兵。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上述二
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学涛,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
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永涛,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澳美铝业(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张金镇襄岳路。
法定代表人管保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俊杰。
委托代理人李建玲,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小兵、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澳美铝业(湖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潜江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小兵,上诉人王小兵、王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学涛、何永涛,被上诉人澳美铝业(湖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俊杰、李建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潜江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潜江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天红
审判员:任婕
审判员:胡煜婷
书记员:刘汝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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