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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新粘胶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与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澳新粘胶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程思培(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
陶凯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赵玉格
孟琴

原告澳新粘胶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晖。
委托代理人程思培,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陶凯。
被告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智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黄琼宜。
委托代理人赵玉格。
委托代理人孟琴。
原告澳新粘胶科技(湖北)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和同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罗晖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思培、陶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玉格、孟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诉争产品胶带膜是为了生产粘胶带,该胶带膜内表面为单面电晕,外表面为非电晕面,而被告销售给原告的产品不具有生产粘胶带的使用性能,其加工制作的粘胶带无法正常撕开,导致下游客户纷纷退货,造成原告直接损失、原告加工后销售产品的预期收益损失以及原告下游客户退货给原告造成的运费损失共计129655.96元,故被告应赔偿因产品责任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129655.96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澳新粘胶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9655.96元,此款由被告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2893元,由被告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诉争产品胶带膜是为了生产粘胶带,该胶带膜内表面为单面电晕,外表面为非电晕面,而被告销售给原告的产品不具有生产粘胶带的使用性能,其加工制作的粘胶带无法正常撕开,导致下游客户纷纷退货,造成原告直接损失、原告加工后销售产品的预期收益损失以及原告下游客户退货给原告造成的运费损失共计129655.96元,故被告应赔偿因产品责任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129655.96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澳新粘胶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9655.96元,此款由被告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2893元,由被告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国红
审判员:付正文
审判员:成波

书记员:廖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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