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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吉尔公司与曾某的劳动关系纠纷案

2025-04-19 李北斗 评论0

] 大家好,欢迎收看《小乔讲法律》!我是你们的主播小乔。今天我们要聊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案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2期——澳吉尔公司与曾某的劳动关系纠纷案。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合同的名字不一定能决定关系的本质,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背景] 2015年9月,澳吉尔公司和曾某签了一份《劳务雇佣合同书》。曾某入职成为基地经理,接受公司的管理、考勤、考核,并且按月领工资。合同一年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一次。2016年12月,曾某在工作中受伤,双方因为赔偿问题谈崩了,曾某就没再去上班。2017年2月,曾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他和澳吉尔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认为,尽管合同名叫“劳务雇佣”,但曾某的工作内容、管理方式、报酬等都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所以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额外背景] 这里还有个重要的背景信息:曾某其实是三墩电灌站的在编职工,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但这个单位是财政定额补助的,经费紧张,一年只能给职工发1万元的生活费,根本不够生活。所以,曾某和其他同事只能外出打工,平时只在农忙灌溉季回电灌站工作。

[法院的分析] 法院怎么看这个案子呢?核心问题就是:曾某和澳吉尔公司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法院说,合同的性质不能光看名字,得看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澳吉尔公司虽然签的是《劳务雇佣合同书》,但合同内容显示:

  1. 曾某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2. 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

  3. 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

  4. 他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

这些特征完全符合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所以,法院认定这份合同本质上是劳动合同。

[关于曾某的编制问题] 澳吉尔公司提出,曾某是三墩电灌站的在编职工,相当于“体制内”人员,参照《公务员法》不能兼职。但法院不同意这个说法。为什么?因为三墩电灌站经费不足,1万元的生活费完全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曾某外出工作是为了生存,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曾某和电灌站之间虽然还有人事关系,但并没有正常履行劳动义务。

[法院的结论] 法院最后总结:如果一个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接受管理、获取报酬,这就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即使劳动者跟其他单位有人事关系,但如果这个关系因为非劳动者自身原因(比如单位经费不足)无法正常履行,而且劳动者从原单位拿到的钱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用人单位就不能以此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小乔的点评] 这个案例特别有意思!它提醒我们,合同的“名字”只是个壳,真正重要的是里面的内容。你签的合同叫什么不重要,关键看你是不是在为公司做事、听公司管理、拿公司工资。如果是,那多半就是劳动关系。而且,这个案子还反映了现实中一些事业单位职工的困境——编制在身,却没工资,只能外出打工。法院的判决其实很人性化,保障了像曾某这样劳动者的权益。

[结尾] 好了,今天的《小乔讲法律》就到这里!你觉得这个案例怎么样?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劳动纠纷?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别忘了点赞、订阅、开小铃铛,我们下期再见!

[字幕提示]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2期 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关注《小乔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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