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荣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王松陵(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
原告澧县荣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澧县澧澹乡樟柳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王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松陵,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等。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住所地澧县澧阳镇珍珠居委会澧州路珍珠楼二楼。
原告澧县荣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澧县荣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澧县荣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澧县荣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澧县荣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澧县荣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澧县荣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澧县荣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澧县荣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澧县荣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李继
书记员:刘义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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