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融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江汉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莫士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奇,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敦银,男,住湖北省潜江市。系上海宝冶建设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推荐。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未对案件基本事实作出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潜民初字第020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潜江市融讯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身龙 审 判 员 颜 鹏 代理审判员 王 青
书记员:高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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