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老新镇人民政府
肖诗文
李茂芳(湖北潜江园林法律服务所)
颜某某
董家锐(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潜江市老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潜江市老新镇老西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杨智晶,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肖诗文,该镇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茂芳,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颜某某,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董家锐,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潜江市老新镇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颜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潜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潜劳仲裁字(2014)第6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别瑶成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青、人民陪审员汤家银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潜江市老新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潜江市老新镇人民政府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准许其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潜江市老新镇人民政府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潜江市老新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潜江市老新镇人民政府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准许其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潜江市老新镇人民政府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潜江市老新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王青
审判员:汤家银
书记员: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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