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杨市办事处章华南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张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哲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昌国,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其能,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杨市办事处刘岭街88号。
法定代表人:雷元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江,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潜江市融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江汉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莫士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灿,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亚松,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1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丁 盼 审判员 赵湘湘
法官助理胡煜婷 书记员胡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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