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潜江市景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周矶管理区五七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冯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贻发、董家锐,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潜江正和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经济开发区竹泽公路9号。
法定代表人邵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潜江市景程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潜江正和化学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潜江正和化学有限公司在中国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盐化工总厂享有的货款,冻足人民币71831.80元。申请人潜江市景程物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潜江市景程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潜江正和化学有限公司在中国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盐化工总厂的货款共计人民币71831.8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新安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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