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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康某油脂有限公司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油田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潜江市康某油脂有限公司
王斌(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油田支公司
杨锋

原告潜江市康某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后湖管理区。
法定代理人崔庭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油田支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育才路63号。
代表人王锋,该支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杨锋,该支公司员工。
原告潜江市康某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油脂公司)诉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油田支公司(以下简称阳某财保油田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晓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油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斌和被告阳某财保油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油脂公司与被告阳某财保油田支公司的保险业务代理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潜江支行签订的财产综合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除有关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尽到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义务而不产生效力外,其余内容均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原告按约向被告缴纳保险费后,被告应当依约对原告的投保财产承担保险责任。原告的投保财产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后,被告以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免责条款所记载的内容作为免责理由拒绝向原告理赔不当。因原告向被告投保时的保额不足,本院依据原告在本次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受损情况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确认的保险金估算数额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本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40000元。被告的辩解理由与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  第二款  、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十四款  、第十七条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油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潜江市康某油脂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油田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11453d2b77c84ef4bb43588548dc66e6:13Article1Paragraph-1List|第㈠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湖北省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13501040000019。
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油脂公司与被告阳某财保油田支公司的保险业务代理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潜江支行签订的财产综合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除有关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尽到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义务而不产生效力外,其余内容均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原告按约向被告缴纳保险费后,被告应当依约对原告的投保财产承担保险责任。原告的投保财产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后,被告以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免责条款所记载的内容作为免责理由拒绝向原告理赔不当。因原告向被告投保时的保额不足,本院依据原告在本次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受损情况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确认的保险金估算数额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本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40000元。被告的辩解理由与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  第二款  、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十四款  、第十七条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油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潜江市康某油脂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油田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晓平

书记员:孙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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