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潜江市宏光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运粮湖农场一分场宏光队。
法定代表人:潘腊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玲,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兵,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丁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姚家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冯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李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春、刘海斌,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何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潜江市宏光畜牧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樊某、丁虎、姚家明、冯涛、李维、熊涛、何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潜江市宏光畜牧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潜江市宏光畜牧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潜江市宏光畜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8元,由原告潜江市宏光畜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家国
审判员 范志国
审判员 何付蓉
书记员: 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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