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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潜江市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芳,潜江市杨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退休职工,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山,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潜江市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峰物业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理终结。
奇峰物业公司称,请求撤销潜江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潜劳人仲裁字(2019)第23-1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刘某于2017年4月因病提前退休,从2017年5月开始领取退休金。依照法律规定,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和新单位之间成立的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刘某隐瞒了此证据,影响了仲裁机构公正裁决,故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刘某辩称,刘某确实正在办理病退手续,但并不知晓办理结果。病退是上一段劳动关系的结束,刘某并未没有到退休年龄,现在和奇峰物业公司形成新的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应撤销。
经审理查明:刘某于2019年4月10日向潜江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奇峰物业公司支付加班费用67230元;2.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0940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160元;4、奇峰物业公司为刘某补缴从2017年9月9日到2019年4月8日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赔偿未办理失业保险损失2550元,以上共计152880元。
2019年5月22日,潜江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潜劳人仲裁字(2019)第23-1号仲裁裁决:一、奇峰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加班费用5485.50元;二、奇峰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三、奇峰物业公司与刘某共同到潜江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刘某补缴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共计18015.80元(其中奇峰物业公司应缴纳13269.60元,刘某应缴纳4746.20元);四、驳回刘某除失业保险损失外的其他仲裁请求。
还查明,刘某于1992年12月在潜江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工作,1997年下岗后自谋职业。2017年4月病退,2017年5月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810.70元。2017年10月1日,刘某进入奇峰物业公司从事安保工作,双方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后又于2018年12月11日签订劳务协议。2019年4月8日,奇峰物业公司以公司裁员为由辞退刘某,并下达了书面解聘通知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此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依照上述规定,奇峰物业公司有证据证明刘某已经于2017年4月正式病退,2017年5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刘某在仲裁时隐瞒了该证据和事实,影响仲裁机构作出公正裁决,故奇峰物业公司申请撤销裁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潜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潜劳人仲裁字(2019)第23-1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刘某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陈先锋
审判员 别瑶成
审判员 汪丽琴

书记员: 韩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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