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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商业幼某某与湖北融某某达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潜江市商业幼某某。住所地:潜江市章华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杨贤英,该幼某某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融某某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横堤路。
法定代表人:巴俞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彬,湖北晨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湖滨路8号4层。
代表人:高伟,该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潜江市商业幼某某与被告湖北融某某达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潜江市商业幼某某于同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潜江市商业幼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潜江市商业幼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潜江市商业幼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国新

书记员: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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