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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华山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潜江市竹根滩镇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潜江市华山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中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漆雕良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从标,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竹根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潜江市竹根滩镇竹泽公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亮,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北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湖滨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益定,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关鸿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亚杰,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治元,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潜江市华山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潜江市竹根滩镇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湖北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潜江市华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丁 盼 审判员 赵湘湘

法官助理刘汝梁 书记员张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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