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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华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丁建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丁建军
杨颖(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潜江市华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黄翔(湖北潜江法律援助中心)
谢军(湖北潜江法律援助中心)
丁荣清
陈序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建军,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颖,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潜江市华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积玉口镇永乐村。
法定代表人曾运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翔、谢军,潜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丁荣清,农民。系丁建军之父。
委托代理人陈序源。
上诉人丁建军因与被上诉人潜江市华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展公司)、丁荣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别瑶成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晓明、王青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颖,被上诉人华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军,被上诉人丁荣清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序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丁荣清提供的证据1,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予以采信;证据2、3,均系传来证据,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证据4、5、6,其内容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丁建军提供的证据1,丁荣清投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不能证明丁荣清系华展公司的员工;证据2,系传来证据,不能证明丁建军系华展公司员工。故对丁荣清、丁建军提供的证据部分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另查明,轨道窑员工的工资由丁荣清造表,由公司负责人曾远华、张连生签字后发放;员工的工作时间由公司负责人与丁荣清协商确定。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丁建军是否与华展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丁荣清与华展公司之间没有签订承包合同,认定丁荣清与华展公司系承包关系依据不足。丁荣清经营轨道窑,与华展公司之间是按照每一万砖260元进行包干结算,部分员工的招录系丁荣清的行为,轨道窑员工工资由丁荣清造表发放,但丁荣清所造员工工资须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员工的工作时间也由丁荣清与公司协商确定,因此丁荣清的行为应视为公司的委托管理行为。丁建军由丁荣清雇请,具体工作由丁荣清安排,并在丁荣清手中领取报酬,因丁荣清与华展公司之间是委托管理关系,故丁建军与华展公司系劳动关系。丁建军上诉称,丁荣清是华展公司的车间负责人,其是丁荣清以公司名义招录进公司的,故与华展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华展公司辩称其与丁荣清系承包关系,但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
综上,丁建军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潜江市华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潜江市华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潜江市华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丁荣清提供的证据1,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予以采信;证据2、3,均系传来证据,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证据4、5、6,其内容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丁建军提供的证据1,丁荣清投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不能证明丁荣清系华展公司的员工;证据2,系传来证据,不能证明丁建军系华展公司员工。故对丁荣清、丁建军提供的证据部分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另查明,轨道窑员工的工资由丁荣清造表,由公司负责人曾远华、张连生签字后发放;员工的工作时间由公司负责人与丁荣清协商确定。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丁建军是否与华展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丁荣清与华展公司之间没有签订承包合同,认定丁荣清与华展公司系承包关系依据不足。丁荣清经营轨道窑,与华展公司之间是按照每一万砖260元进行包干结算,部分员工的招录系丁荣清的行为,轨道窑员工工资由丁荣清造表发放,但丁荣清所造员工工资须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员工的工作时间也由丁荣清与公司协商确定,因此丁荣清的行为应视为公司的委托管理行为。丁建军由丁荣清雇请,具体工作由丁荣清安排,并在丁荣清手中领取报酬,因丁荣清与华展公司之间是委托管理关系,故丁建军与华展公司系劳动关系。丁建军上诉称,丁荣清是华展公司的车间负责人,其是丁荣清以公司名义招录进公司的,故与华展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华展公司辩称其与丁荣清系承包关系,但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
综上,丁建军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潜江市华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潜江市华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潜江市华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王晓明
审判员:王青

书记员:杜诗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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