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利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谢从标(湖北潜江中心法律服务所)
彭某某
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潜江市利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江汉油田振兴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莉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从标,潜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潜江市利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潜江市利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潜江市利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潜江市利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潜江市利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潜江市利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潜江市利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潜江市利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乔木
审判员:张倩
审判员:印坤
书记员:丁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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