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三新农电有限公司
孙红
陈宜旺(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
周某
周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潜江市三新农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鲁拥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宜旺,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工人,住潜江市总口农场南一路6-5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退休干部,住潜江市总口农场北一路2-5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上诉人潜江市三新农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1)潜民初字第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别瑶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颜鹏、代理审判员丁盼组成的合议庭,于2011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红、陈宜旺,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1)潜民初字第0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1)潜民初字第0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审判员:丁盼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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