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龙,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爱萍
书记员:邱 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