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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诉潘风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潘某某
徐书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潘风国

原告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书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风国,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潘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7元,减半收取1193.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7元,减半收取119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陈勇

书记员:杨广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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