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
徐书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潘风国
原告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书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风国,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潘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7元,减半收取1193.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7元,减半收取119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陈勇
书记员:杨广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