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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革、高志宏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革,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涛,男,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由东安区五星办事处林机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原告:高志宏,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涛,男,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由东安区五星办事处林机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佟玉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革、高志宏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潘革、高志宏于2017年9月25日申请鉴定,于2017年11月8日撤回鉴定申请。原告潘革、高志宏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革、高志宏以搜集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革、高志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计1206元,由原告潘革、高志宏负担。

审判员  陈慧媛

书记员: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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