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天津金蚁银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潘某某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24元,减半收取5,112元,保全费3,72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凌志
审判员 刘晓意
人民陪审员 周津粤
书记员: 张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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