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市铁某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铁某桥洞。
法定代表人盛海滨,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斌,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海滨。
委托代理人胡斌,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石市铁某装卸运输有限公司、盛海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潘某某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石市铁某装卸运输有限公司、盛海滨撤回对潘某某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黄石市铁某装卸运输有限公司、盛海滨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红斌 审 判 员 柴 卓 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
书记员:黄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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