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淑贤,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双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国军,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党红欣 审判员 陈 晨 审判员 侯月涛
书记员:申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