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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吴某航、董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潘某某
卢淑贤(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吴某航
李国强(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
董某

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卢淑贤,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李国强,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抚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吴某航、董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安丽萍
审判员:陈晨
审判员:侯月涛

书记员: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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