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进兵。
委托代理人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徐某某。
原告潘进兵诉被告徐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诉讼过程中原告潘进兵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进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进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潘进兵负担。
审 判 长 丁政芳 审 判 员 黄 明 人民陪审员 谢义斌
书记员: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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