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进兵
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应城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赵海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原告潘进兵,系原应城市双进建筑材料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应城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办事处杉树阁。
法定代表人赵营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海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庭审,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进兵诉被告应城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进兵诉称,被告应城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其有业务往来累计工程款987376元,已支付929600元,下欠工程款57776元未付,遂诉至本院。庭审时,被告应城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已还款57776元的证据一份,证明该工程款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原告潘进兵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进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进兵撤回对应城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由原告潘进兵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潘进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进兵撤回对应城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由原告潘进兵负担。
审判长:许小华
审判员:黄明
审判员:雷顺生
书记员: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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