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王赵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被告河北开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大街5号开元金融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明霞,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涛、夏雪,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河北开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冀0129民初59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潘某某不服该裁定,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冀01民终10279号裁定:撤销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9民初595号民事裁定;指令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赵彬,被告开元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秦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所担保的元氏勤和置业咨询有限公司借原告的本金39000元及相应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5日元氏勤和置业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9000元并向原告写了书面借款收据,借款期限1年,利息为8%。被告2014年6月20日为原告出具了书面担保通知,该通知写明被告公司将对元氏勤和置业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担保,如果“勤和置业”发生不能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时,被告公司将全部按期支付。现元氏勤和置业咨询有限公司借原告的款早已到期,原告多次找元氏勤和置业咨询有限公司要求其还款,均未果。因元氏勤和置业咨询有限公司已经发生不能向原告支付所借款项及利息,根据被告担保通知上的承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元氏县公安局以本案借款人元氏勤和置业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立案,其法定代表人李永彬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元氏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潘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潘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袁英
审判员 白绪国
审判员 杜晓丽
书记员: 李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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