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城区泽某某泽林村。
法定代表人:闵鸿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曙光,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鄂城区泽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鄂城区泽某某泽林街,
法定代表人:蒋毅,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汪文涛,湖北源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翁新民,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之一是涉案房屋由谁拆除。一审法院认定拆除人是宏图公司,但在二审期间,宏图公司提交的四名证人(含泽某某泽林村六组组长)均证明拆除人是泽某某泽林村六组。涉案房屋由谁拆除这一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9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志伸 审判员 齐志刚 审判员 缪冬琴
书记员:郭玥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