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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文明,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江苏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建红、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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