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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庆荷建筑工程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文明,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江苏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庆荷建筑工程部,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韩琤璠。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李文欢、李建红、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庆荷建筑工程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因补充证据需要,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64元,减半收取计5,321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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