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莱兰,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杉,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现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张小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该公司员工。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被告顾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2018年3月9日,原告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以原、被告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纪钢
书记员: 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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