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沈建军,上海秦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范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姚彩虹
书记员:邢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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