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蒋金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陶裕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述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韶峰,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陶某某、陶裕祥、蒋金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上海市杨浦区双阳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系争房屋系潘某某与被告陶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总计195万元,均由潘某某通过转账支付给出售方,商业贷款亦由潘某某以个人名义申请并归还。离婚时,陶某某将其份额给予潘某某,蒋金花和陶裕祥均未对系争房屋进行出资,故系争房屋应归潘某某一人所有。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房屋目前由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查封,预计结束日期至2020年5月。潘某某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不应当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詹志庆
书记员:王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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