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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上海浦东新区韦某进修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韦某进修学校,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卫宇,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颖,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欣,女。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韦某进修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韦某进修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颖、孙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学费人民币78,500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78,500元的利息损失暂估1,000元(自2018年9月22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三倍赔偿金235,5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4日,原告在“美团”上团购一份被告的“实用英语课”课程并预约体验。同年1月25日,原告根据预约前往被告的长泰广场中心店要求上一节体验课,被告知需交500元定金、上完课可以退还。原告微信支付500元定金后,又被告知没有外教,被告的咨询顾问对原告进行销售劝说。原告在咨询顾问确认能退款的前提下,选报了一份常规课程并签订了协议,该课程费用为38,800元。随后,咨询顾问又劝说原告使用被告联手招联和百度钱包的“教育贷”,可分期贷款并且利息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劝说下同意办理贷款,通过支付宝交了3,500元的首付后,由咨询顾问使用原告手机办理了招联贷款和度小满有钱花贷款。原告学习一段时间后,发现常规课质量太低,不能达到原告提升英语水平的目的。原告向被告反映并想退课时,被告的咨询顾问又劝说原告升级VIP课程,并保证可以退款,原告口头表示同意。同年9月15日,被告单方面给原告办理了VIP升级课程,告知原告该课程费用为78,500元,原告的常规课程余款21,900元,需补交56,600元。同年9月16日,原告前往被告处补交VIP课程服务费,其中微信支付5,660元、招联贷款35,760元、度小满有钱花贷款15,200元,被告向原告开具了发票。原告缴费后,被告答应提供给原告的条件一个也没实现,特别是促使原告接受VIP升级的一对一老师无法为原告授课,使原告处于无课可上的状态。同年9月2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退课要求。经过多次协商,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原告至今未收到退款。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VIP课程服务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学费。同时,被告有欺诈行为,应当向原告支付三倍赔偿金。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韦某进修学校辩称,确认收到原告第一期常规课程学费38,800元(余款21,900元)、第二期VIP课程学费56,620元。同意退还原告学费77,283.33元,但需通过原告申请办理的贷款机构退还原告。不同意原告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同意解除2018年11月26日的《韦某嗨英语》21,900元课程购买协议,但解除原因在原告,应扣除一个月学费1,216.67元,应退还原告20,683.33元,再退还VIP课程学费56,600元,合计退还原告学费77,283.33元。依据被告与招联、度小满签署的协议,发生退费不得直接退给消费者,应通过贷款机构退还,如被告将退款直接支付原告属于违法套现行为。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未退费的过错不全在被告,由于原告出国联系不到造成退费延迟,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结算。对第三项诉讼请求,被告积极履约,正常为原告开课,原告有近八个月正常预定课程并上课,之后双方经沟通协商对服务内容进行变更,故被告不存在欺诈,原告无任何相关证据要求被告三倍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4日,原告以15.90元团购了一份被告原价750元的英语课程。
  同年1月25日,原告到被告处上体验课时,按被告要求交费500元。原告交费后,被告的课程顾问又向原告推荐销售“固定级别常规班”英语课程,学费38,800元,双方签订了《学生注册登记表》、《学生入学注册合同》。当天,原告通过支付宝交费3,500元,通过被告指定的“有钱花”平台贷款34,800元,加上签约前交费500元,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学费共38,800元。原告学习了第一阶段课程后,觉得“固定级别常规班”英语课程质量不高、服务不好,向被告的课程顾问反映情况。课程顾问又向原告推荐学费为78,500元的“VIP课程”,称该课程服务质量好、可指定外教,不满意可退费。
  同年9月16日,原告同意转购“VIP课程”,通过微信支付学费5,660元,通过被告指定的“有钱花”平台贷款15,200元、“招联”贷款35,760元,加上原“固定级别常规班”学费余款21,900元,合计支付“VIP课程”学费78,520元。原告交费后,发现被告仍不能兑现答应提供原告的学习条件,特别是一对一授课,原告决定退购“VIP课程”。
  同年9月2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退课要求,但被告仅同意退还“VIP课程”学费56,600元,原“固定级别常规班”学费余款21,900元擅自为原告转购了“韦某嗨英语课程”,原告未在课程购买协议上签字。
  原告多次向被告交涉退款,并向相关部门投诉。被告虽表示同意退款,但至今未向原告退款。
  另查明,被告的举办者上海韦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韦某公司)曾分别与重庆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韦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向学员推介消费贷款,如发生退款,应将退款金额退至贷款公司指定账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网购记录、支付宝转账账单、学生注册登记表、学生入学注册合同、“分期付款”特别告知书、收据、“有钱花”还款记录、微信支付账单、“招联贷款”还款记录、收据、“有钱花”还款记录、韦某嗨英语课程购买协议、原告与被告课程顾问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的投诉资料、被告提供的百度教育信贷学员贷款款项支付协议、招联消费信贷合作协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被告以低价体验方式吸引原告,等原告上门后再积极推销高价课程并推介消费贷款支付学费,在原告对课程表示不满意时,又进一步推销更高价课程,不断诱使原告向被告指定的贷款机构以消费贷款支付学费。被告收取原告的巨额学费后,又未能按约履行授课义务,以种种借口搪塞原告,其行为构成欺诈,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应予撤销。合同撤销后,被告应将收取的学费退还原告,并依法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原告既主张退一赔三,又主张利息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的答辩理由缺乏依据,韦某公司与贷款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对原告没有约束力,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潘某某与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韦某进修学校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二、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韦某进修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潘某某学费78,500元;
  三、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韦某进修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某某三倍学费的赔偿金235,500元;
  四、驳回原告潘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计3,012.50元(原告潘某某已预交),由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韦某进修学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晖

书记员:曹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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