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杨冰(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
李瑞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潘某某。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冰,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瑞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某某担负。
审判长:霍红霞
审判员:郭玉松
审判员:张瑜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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