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威县。
被告:潘国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威县。
委托代理人:罗双华,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潘国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提交证据不当,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计148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星辰
书记员:张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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