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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与富某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胜军,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某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小街10号中信大厦7层、11层、12层。
主要负责人:张立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潘某与被告富某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潘某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吕伟

书记员: 王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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