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理人:潘璟(系原告陈某某之母),住同原告陈某某。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琴,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璟、陈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孙某某已另案起诉原告潘璟、陈某某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孙某某另案起诉的处理结果与本案有关联,故本案需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吴海燕
书记员:曹 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