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潘璟、陈某某与孙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理人:潘璟(系原告陈某某之母),住同原告陈某某。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琴,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璟、陈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孙某某已另案起诉原告潘璟、陈某某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孙某某另案起诉的处理结果与本案有关联,故本案需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吴海燕

书记员:曹  蕾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