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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潘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委托代理人潘克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系原告妻子委托代理人李占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委托代理人王石磊,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辉

书记员:付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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