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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唐某市古冶区交通运输局、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潘某某
唐某市古冶区交通运输局
邱保权
王某
张婷婷(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

原告潘某某。
被告唐某市古冶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张炳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邱保权。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婷婷,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唐某市古冶区交通运输局、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长:何俐桦
审判员:王婧
审判员:温永山

书记员: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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