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上海丰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清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克华,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宝山区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泰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炘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红春,上海市龚红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上海丰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宝山区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潘某某申请撤回诉讼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陶 芳
书记员:张雨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