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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上海丰某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上海丰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清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克华,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宝山区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泰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炘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红春,上海市龚红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上海丰某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宝山区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潘某某申请撤回诉讼的要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陶  芳

书记员:张雨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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