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
田某
潘某
宜昌创义投资有限公司
周远国(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彭涛
原告潘某某,务工。
被告田某,自由职业。
被告潘某,职员。
被告宜昌创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与新华路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58549126-2。
法定代表人饶红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远国,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彭涛,公务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田某、潘某、宜昌创义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亚州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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