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清华,浠水县信用联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胡秋华,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姣美,无业。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1)浠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元,退还上诉人潘清华。
审 判 长 陈孔齐 代理审判员 赵学焕 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
书记员: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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