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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步军与吴建军、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潘步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人。。
监护人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人。.系原告潘步军弟弟。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冠县。。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冠县。。
委托代理人高明,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冠县汇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俊勇,该公司经理。
地址:冠县店子镇南化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
负责人张宗成,该公司经理。
地址:山东省冠县城镇建设北路81号。
委托代理人冯延昌、耿国勇,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步军诉被告吴建军、徐某某、冠县汇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步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逯相前 审 判 员  闫玲玲 人民陪审员  王俊超

书记员:韩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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