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潘某某、潘某某等与孝感市徐家河水库管理局、张某水利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宜昌市峡洲宾馆职工,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毛勤国,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代理人:毛勤国,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孝感市徐家河水库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长岭镇。
法定代表人:周新明,该局局长。
原审原告:潘正才,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原审被告:张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再审申请人潘某某、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孝感市徐家河水库管理局(以下简称水库管理局)、原审原告潘正才、原审被告张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潘某某、潘某某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不当。(一)父亲潘守成去世后,诉争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不是张某,房子一直在出租,由潘正才、潘某某管理,二审认定张某2009年4月21日入住不是事实,武汉战友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也不能证明张某是实际居住人,二审认定张某入住并进行补偿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二)潘守成的家属子女没有委托吴爱民、张某接受补偿款。水库管理局是国有企业,无权擅自处分国有财产。(三)潘守成去世后,2009年2月16日双方达成未参加房改的补偿协议,口头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房,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潘守成同志补偿情况”说明,对补偿情况进行了确认。在双方没有履行前,继续由潘守成家属管理该诉争的房屋。潘守成是符合房改条件而没有参加房改,其子女主张拆迁补偿,是潘守成享有拆迁补偿权利的延续。拆迁补偿款应支付给其子女,不应该支付给吴爱民和张某。二审认定该补偿款的50%作为水库管理局分配给潘守成住房的补偿,不能由张某和吴爱民领取获得,此属于履行对象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水库管理局是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是拆迁补偿款的对象。在得到拆迁补偿款后,水库管理局将补偿款的50%让与给潘守成的孙媳妇张某。该行为是水库管理局对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且其对象明确为吴爱民、张某。水库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称“该房屋拆迁补偿款的50%(金额244245.75元),作为水库管理局分配给潘守成住房的补偿”,并不能证明双方对诉争房屋达成补偿协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水库管理局向二申请人各自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8891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至于潘守成去世后的遗产处理问题,申请人可以另行解决,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的范围。
综上,潘某某、潘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潘某某、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宜雄 代理审判员  陈继良 代理审判员  马文艳

书记员:王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